通知公告
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

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草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族文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物资管理工作,提高委系统物资管理水平,根据委系统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民委系统文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是单位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条  物资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制度,归口管理;供管结合,落实责任;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是委系统物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委属各单位物资管理工作,审批物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业务事项。
   第六条  委属单位的物资管理要建立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组织体系。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物资管理工作;各院校要设置物资管理机构,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置物资管理机构或者在其它机构中明确物资管理职责,在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归口负责单位物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综合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设置专门科、室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物资的价值核算工作。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实物管理,对物资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明细登记。财务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账,互相监督和制约。
   第八条  物资使用部门要确定专职或兼职物资专管人员,负责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物资的日常维护和账务管理,经常检查本部门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把实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使用人。
   第九条  单位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规章制度。
   2、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各种用途的物资,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负责组织物资的采购和供应,组织招标和实施政府采购,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设备的进口、免税手续,指导并组织市场采购。
   4、制定并完善物资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物资账册和物资统计报表,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档案,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5、组织单位各类物资的报损、报失、报废的审核、报批和处理,负责在用物资的维修、调剂。
   6、严格执行物资的验收、领发、登记、造册、盘点清查制度,合理调配,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三章  管理人员
   第十条  各单位要选配有政策水平,精通物资业务,有较深厚的基础技术知识,有全局意识和为基层服务的热情,善于协调各方面工作的人员担任物资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要组建一支知识水平高、思想素质好、年龄结构合理的物资管理专业人员队伍。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要熟悉物资管理业务,掌握基本的基础技术知识和财务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  保持物资管理专业人员队伍的稳定,人员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变更的交接,由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监交。单位各部门负责物资工作人员的变动要事先征求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由部门领导和物资管理部门监交。
第四章  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健全物资管理与核算的账务、卡片体系。
   财务部门要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材料分类进行价值核算。
   物资管理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和材料帐簿,对固定资产和材料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类、分户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物资使用部门要设置物资登记簿,以卡片为根据明细记录所用物资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统一分类。财务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的分类应当一致。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6大类进行核算。高等学校物资管理部门按教育部要求的16类进行核算,财务管理部门也要在6大类的基础上增设明细科目,对应于16类进行核算。其中:在专用设备下分设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工具量具等7类;在一般设备下分设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和被服装具等3类;在其它固定资产下分设土地及植物、标本模型、牲畜等3类。
   库存材料分为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  健全物资的验收、进出库、保管和检查制度。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新增物资的验收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要有财务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加强重要物资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制定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使用、维护的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物资清查盘点,年终决算前,财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物资清查的具体实施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为主,财务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参与,盘盈、盘亏的物资要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要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库存,防止物资积压,提高物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严格物资报废、报损、丢失处理程序。
   物资报废、报损、丢失,单价或每批价格5万元以下(含5万元),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法定的代表人审批;5万元以上到20万元(含20万元),由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20万元以上报国家民委审批。
   物资报废、报损、丢失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包含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已使用年限和损失价值内容的物资清册;物资管理部门核实并组织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财务部门会审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领导要经常检查物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对处理。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有物资,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物资采购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建立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分散采购要实行招标,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进行论证。物资购置必须从严管理,先报批再采购,单位要规范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